強奸罪刑法規(guī)范總整理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ㄒ唬娂閶D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ǘ娂閶D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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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橐粷M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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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情況】
1997年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原條文為: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ㄒ唬娂閶D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ㄈ┰诠矆鏊敱姀娂閶D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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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六條將刑法第236條修改為: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ㄒ唬娂閶D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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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橐粷M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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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相關規(guī)范】
一、現(xiàn)行有效的刑法規(guī)范
1. 關于暫緩執(zhí)行《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行為是否構(gòu)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
2. 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
3. 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2013年)
4. 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2015年)
5. 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2020年)
6.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21年)
二、失效的刑法規(guī)范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
2. 關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案由認定及處理的批復(1979年)
3. 關于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jié)育環(huán)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lián)合通知(1983年)
4. 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84年)
5. 關于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強奸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1984年)
6. 關于奸污女知青案件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1986年)
7. 關于對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司法解釋中有關規(guī)定應如何理解問題的電話答復(1992年)
8. 關于依法嚴懲破壞計劃生育犯罪活動的通知(1993年)
9. 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
10.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年)
11.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gòu)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2003年)
12.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10年)
13.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年)
三、1979年刑法之前發(fā)布的未宣布失效的刑法規(guī)范
1. 關于強奸罪及量刑問題的意見(1951年)
2. 對廣西省人民法院所編“人民司法參考資料”(第四輯)有關婚姻通奸強奸等問題提出意見的函(1951年)
3. 關于父女兄妹間發(fā)生不正當?shù)男孕袨閼绾翁幜P問題的函復(1952年)
4. 關于嚴懲強奸幼女罪犯的指示(1953年)
5. 關于處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經(jīng)驗總結(jié)和對奸淫幼女罪犯的處刑意見(1954年)
6. 關于處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歲為幼女年齡標準的通知(1955年)
7. 關于已滿十六周歲的強奸犯應否負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1956年)
8. 關于同未滿14周歲的人結(jié)婚不應以奸淫幼女罪論處的函(1957年)
9. 關于對肖永福不應以奸淫幼女罪論處的批復(1957年)
【相關規(guī)范】
現(xiàn)行有效的刑法規(guī)范
關于暫緩執(zhí)行《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行為是否構(gòu)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8月6日, 法[2003]13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
我院于2003年1月17日發(fā)布了〈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gòu)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近期以來,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就如何正確理解和使用〈批復〉問題向我院請示。為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侵犯幼女人身健康權(quán)利的犯罪活動,堅決保護幼女人身權(quán)利,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我院正在調(diào)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新的司法解釋。在此期間,〈批復〉暫緩適用。
特此通知
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3次會議通過,2006年1月11日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法釋(2006)1號]
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fā)生性行為,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23日,法發(fā)〔2013〕12號]
一、基本要求
1.本意見所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3.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發(fā)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貫徹特殊、優(yōu)先保護原則,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quán)益。
4.對于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堅持雙向保護原則,在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quán)益時,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quán)益。
5.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對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jié)等內(nèi)容,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予以保密。
對外公開的訴訟文書,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資料,對性侵害的事實注意以適當?shù)姆绞綌⑹觥?/span>
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辦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參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設有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工作機構(gòu)或者專門工作小組的,可以優(yōu)先由專門工作機構(gòu)或者專門工作小組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民政、教育、婦聯(lián)、共青團等部門及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聯(lián)系和協(xié)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撫、疏導工作,從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對其給予必要的幫助。
8.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指導和業(yè)務培訓。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增強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優(yōu)先保護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機制,提高辦案能力和水平。
二、辦案程序要求(略)
三、準確適用法律
19.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于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fā)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征、生活作息規(guī)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20.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fā)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21.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22.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后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實施猥褻,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3.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
24.介紹、幫助他人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的,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25.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nóng)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fā)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26.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強迫幼女賣淫、引誘幼女賣淫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27.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四、其他事項
28.對于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
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確定是否適用緩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就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是否有重大不良影響進行調(diào)查。受委托的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應當及時組織調(diào)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將調(diào)查評估意見提交委托機關。
對于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qū)、幼兒園園區(qū)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的除外。
29.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nèi)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應當依法判處,在判處刑罰時,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qū)逐出境。對于尚不構(gòu)成犯罪但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因?qū)嵤┬郧趾ξ闯赡耆朔缸锊贿m宜在中國境內(nèi)繼續(xù)停留居留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qū)逐出境。
30.對于判決已生效的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護被害人隱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聯(lián)網(wǎng)公布相關裁判文書,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1.對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為進行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2.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gòu)學習、生活期間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損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據(jù)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上述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3.未成年人受到監(jiān)護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員、民政部門等有關單位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4.對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損害,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生活困難的,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會同有關部門,優(yōu)先考慮予以司法救助。
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3月2日印發(fā),法發(fā)〔2015〕4號]
3.尊重被害人意愿。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嚴格依法進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提起公訴、判處刑罰、減刑、假釋時,應當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作出合情、合理的處理。對法律規(guī)定可以調(diào)解、和解的案件,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diào)解、和解。
16.依法準確定罪處罰。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猥褻兒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侵害公民人身權(quán)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應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嚴格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對于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18.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根據(jù)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兼顧維護家庭穩(wěn)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綜合考慮,寬嚴并用,區(qū)別對待。根據(jù)司法實踐,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手段殘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出于惡意侵占財產(chǎn)等卑劣動機實施家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賭博等惡習而長期或者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曾因?qū)嵤┘彝ケ┝κ艿叫淌绿幜P、行政處罰;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形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犯罪情節(jié)較輕,或者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從輕處罰有利于被扶養(yǎng)人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于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充分運用訓誡,責令施暴人保證不再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處罰措施,加強對施暴人的教育與懲戒。
19.準確認定對家庭暴力的正當防衛(wèi)。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quán)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防衛(wèi)行為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wèi)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認定防衛(wèi)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足以制止并使防衛(wèi)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為標準,根據(jù)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防衛(wèi)人所處的環(huán)境、面臨的危險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
20.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wèi)因素和過錯責任。對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憤、恐懼狀態(tài)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于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jié)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故意殺人“情節(jié)較輕”。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根據(jù)其家庭情況,依法放寬減刑的幅度,縮短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假釋。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五、其他措施
21.充分運用禁止令措施。人民法院對實施家庭暴力構(gòu)成犯罪被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為了確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侵擾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進行酗酒、賭博等活動;經(jīng)被害人申請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22.告知申請撤銷施暴人的監(jiān)護資格。(略)
23.充分運用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人民法院為了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可以根據(jù)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禁止施暴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接近被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所等內(nèi)容的裁定。對于施暴人違反裁定的行為,如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恐嚇、毆打、傷害、殺害,或者未經(jīng)被害人同意拒不遷出住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4.充分運用社區(qū)矯正措施。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對因?qū)嵤┘彝ケ┝?gòu)成犯罪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開展家庭暴力行為矯治,通過制定有針對性的監(jiān)管、教育和幫助措施,矯正犯罪分子的施暴心理和行為惡習。
關于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4月20日印發(fā) 高檢發(fā)[2020]4號)
一、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行為
?。ㄒ唬┖谏鐣再|(zhì)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
1. 脅迫、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2. 拉攏、引誘、欺騙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3. 招募、吸收、介紹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4. 雇傭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5.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情形。
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根據(jù)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司法解釋性質(zhì)文件的規(guī)定認定。
(二)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組織、指揮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
2. 向未成年人傳授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經(jīng)驗的;
3. 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
4. 為逃避法律追究,讓未成年人自首、做虛假供述頂罪的;
5. 利用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
6. 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
7. 針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
8. 對未成年人負有監(jiān)護、教育、照料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9.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ㄈ┖谏鐣再|(zhì)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從重處罰。對犯罪集團的骨干成員,按照其組織、指揮的犯罪,從重處罰。
惡勢力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對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糾集者,惡勢力共同犯罪中罪責嚴重的主犯,從重處罰。
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成員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從重處罰。
?。ㄋ模┯忻{迫、教唆、引誘等利用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行為,雖然未成年人并沒有加入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沒有實際參與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對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員、糾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員,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從輕減輕情節(jié)的,一般也不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ㄎ澹┍缓谏鐣再|(zhì)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利用,偶爾參與黑惡勢力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按其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定性,一般不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組織成員。
二、嚴格依法辦案,形成打擊合力
?。ㄋ模┺k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要將依法嚴懲與認罪認罰從寬有機結(jié)合起來。對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要考慮其利用未成年人的情節(jié),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嚴處罰的量刑建議。對于雖然認罪,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犯罪性質(zhì)惡劣、犯罪手段殘忍、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足以從寬處罰的,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要依法從嚴從重。對被黑惡勢力利用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自愿如實認罪、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的,應當依法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ㄎ澹┤嗣穹ㄔ阂獙梦闯赡耆藢嵤┖趷簞萘Ψ缸锇讣皶r審判,從嚴處罰。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的適用,嚴格掌握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適用條件。依法運用財產(chǎn)刑、資格刑,最大限度鏟除黑惡勢力“經(jīng)濟基礎”。對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yè)。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年6月17日印發(fā) 法發(fā)〔2021〕21號)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八)強奸罪
1.構(gòu)成強奸罪的,根據(jù)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程度、強奸人數(shù)、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shù)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shù)作為調(diào)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3.構(gòu)成強奸罪的,綜合考慮強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失效的刑法規(guī)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79年7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五號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強奸罪而共同輪奸的,從重處罰。 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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